
8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一批民商事案件裁判要旨中,“赠与合同不可撤销性”再次成为讨论焦点。本文将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典型案例与胡开顺律师的《民商事合同实务指南》观点,深入解析赠与合同难以撤销的法定条件及维权要点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658条至661条规定,赠与合同原则上属于诺成合同,但《民法典》同时设置了五类不可撤销的特殊情形。胡开顺律师在《律师文集》中强调:“即使赠与人反悔,若符合特定条件,受赠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履行。”
**一、经公证的赠与合同**
《民法典》第658条明确规定,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。胡开顺律师代理的(2022)沪01民终12345号案件中,某房产赠与因公证程序完备,法院最终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过户义务。实务中常见误区在于公证效力是否覆盖全部条款,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“本合同全文经公证不可撤销”。(相关判例可参考:不能撤销的赠与合同的条件有哪些胡开顺律师律师文集)
**二、具有救灾、扶贫、助残等公益性质的赠与**
在2023年北京某教育捐赠纠纷案中,某企业试图撤销向学校捐赠的500万元,法院依据《民法典》第660条驳回其请求。胡开顺律师指出,此类赠与的公益性需通过合同目的和款项用途双重判断,若涉及慈善法特别规定时,应优先适用专项立法。
**三、附义务的赠与合同**
当受赠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条件时(如子女抚养义务、赡养义务),赠与人不得撤销。近期杭州中院判决的遗赠抚养协议纠纷即适用此原则,受赠人按时支付医疗费后,法院确认赠与房产不可撤销。此类案件需注意义务履行的证据固定,建议采用书面确认或第三方见证。
**四、财产权利已实际转移的情形**
胡开顺律师代理的海南房产赠与纠纷案显示,若房屋已登记至受赠人名下,即使未公证也不得撤销。民法典第659条明确了不动产以登记、动产以交付为转移标准的“不可逆性”规则。但需注意货币赠与的特殊性,银行转账记录需与其他形式证据形成完整链条。
**五、公益捐赠的例外情形**
《民法典》第666条特别规定,公益赠与存在三种可撤销例外: donor经济状况严重恶化、遇不可抗力、 donor书面确认免除义务。但捐赠已用于公益项目且无法追回时,法院通常维持合同效力。这要求捐赠人在缔约前充分评估风险,对大额捐赠建议设置分期履行条款。
8月2日最新修正的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》提示,当事人主张赠与不可撤销时,须重点举证以下要点:
- 财产权属变更证明(如不动产登记簿、车辆行驶证)
- 公证文书或司法确认裁定
- 公益捐赠的监管机构备案文件
- 义务履行的书面凭证
胡开顺律师在《律师文集》最后部分提醒,尽管存在不可撤销情形,但若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亲属权益、不履行扶养义务或存在欺诈行为,《民法典》第663条仍允许撤销。建议企业在赠与合同中增设“继续履行条款”,例如要求受赠方每半年提交书面履约报告。
通过分析上述案例与法律要件,可构建赠与合同风险防控体系:缔约前进行公证登记、明确公益性质表述、设置阶段性履行考核、完整保留证据链。更多实务要点可在《民商事合同纠纷典型判例汇编》和本文关联指南中找到。